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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春雨公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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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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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寨春雨公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金寨春雨公益协会(Jinzhai spring rain public welfar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关心支持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公益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公益志愿者精神,开启金寨县民间公益活动的新时代。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为己任,逐步推进公益活动新篇章。金寨春雨公益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金寨春雨公益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金寨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金寨县民政局。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金寨县新城区体育馆二楼。
第七条  本协会的服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志愿精神,开展协会成员交流、互助活动。
(二)在宪法、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社会需要和协会自己的条件,开展助学、扶老、救孤、助残、文明创建、拥军优属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党 建
第八条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协会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协会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协会正确政治方向,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协会应当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与基金会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十条 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协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协会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一条 本协会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先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基层党组织。
第十二条 本协会中党员人数达3名以上的,按规定成立不同层级的基层党组织。支持协会负责人担任协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党内职务。注重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十三条 积极为党组织在本协会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基金会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构成:
单位会员:各企、事业单位,团体入会的会员;
个人会员:以个人名义入会的属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在同类型公益组织没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参加本协会活动期间不得饮酒。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外宣办、联络办、财务办。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金寨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金寨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是许向东。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三(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金寨县民政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涉及爱心公益活动及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成员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第四十条  本协会免收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主管,另设会计1名、出纳1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主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主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金寨县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金寨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